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会令2005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保监会令2005年第1号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05年5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保险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保险信访事项;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保险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转办督查、排查调处、联席会议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保险信访工作,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体系。
  第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促进保险业发展改革、改进保险监管工作或者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为全国保险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全国保险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
  派出机构办公室为辖区内保险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公室应当确定辖区内的保险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保险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保险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保险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保险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保险信访投诉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
  (四)协调处理重大、紧急的保险信访事项;
  (五)指导和检查中国保监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