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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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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15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统计工作,保障林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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