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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5]59号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二、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三、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增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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