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2005年7月1日以后出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需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市销售,2005年7月1日以前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可在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相关表格及要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制订并发送。 二、授权中国药品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