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6-29
【实施日期】 2005-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保证鹿茸生产用药,我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下达2005年吉林省康太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5]1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氯胺酮属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外,各地审批的含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制剂产品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库存产品做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