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经营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申请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应立即停止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不得与附件所列违规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不得接受其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其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将对违规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