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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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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妇厅字〔2005〕1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关于抓好《条例》宣传和骨干培训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中信联办函(2005)9号)的要求,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提升妇联信访干部素质,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引导妇女群众依法信访,现结合妇联系统当前的信访形势,就进一步做好《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提高妇联系统对《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修订《条例》,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顺应信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推动信访工作的改进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部分,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问题的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更是妇联组织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阵地。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认识《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及时在广大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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