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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清理归档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06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西、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6年取消农业税的决定和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免征农业税的情况,为做好农业税有关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决定免征农业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依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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