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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半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5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及时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5年9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披露半年度报告后复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如果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35家上市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确属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指定网站将及时更新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上市公司在2005年半年度结束后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及以上,下同),但未在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过业绩预告,或者预计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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