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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实施日期】 2005-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
  二、 凡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5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5年半年度业绩,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
  三、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5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五、 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2.在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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