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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全国妇联机关信息档案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妇厅字〔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6-25
【实施日期】 2005-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全国妇联机关信息档案制度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使机关信息网络管理工作及档案管理查询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充实机关信息档案类规章制度,重新修订了《计算机及网络使用制度》、《全国妇联档案管理工作细则》、《档案借阅规定》、《机关文印管理规定》4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6月25日

计算机及网络使用制度

  一、互联网使用规定
  1、各部门需指定一名网络信息员负责日常网络管理和上网信息传递管理等。
  2、要求新增或更改互联网信息口的部门或个人,需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厅审批后,由办公厅信息处实施,不得擅自使用及更改网络线路及参数设置。
  3、为充分利用服务器空间资源,电子邮箱用户应及时收取及保存邮件,不宜在电子邮件服务器上保留备份,不发送超过5兆以上的大邮件。
  4、使用中国妇女网发布信息,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办公厅申请审批后,办公厅信息处按程序办理。
  5、网络使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有责任保障网络安全,不得在网上操作任何有关国家机密的信息。
  6、不得访问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网站;不得访问国内外的反动、淫秽网站;不得下载各种非法信息;不得在网上散布反动、淫秽、有损于国家声誉和形象的各种信息。网络使用者不得在网上散布、下载、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有黑客行为。
  二、计算机使用规定
  1、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配件、设备等加入到本单位的计算机设备中或网络中。不得擅自安装使用未经认可、允许的游戏和盗版软件。
  2、如工作需要增加或更新设备的,须向办公厅提交申请,按更新计划进行。
  3、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如捐赠、报废或作其他处理须经信息处作设备状况鉴定后,报办公厅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计算机借用规定
  1、借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先填写设备借用单,并按期归还。
  2、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好借用的设备,凡因借用人保管不善,遗失借用设备,要按设备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四、计算机耗材领取规定
  领取计算机耗材(包括软盘、光盘、U盘、打印机硒鼓等)须填写计算机耗材领取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厅信息处领取,费用从部门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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