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16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中共国家林业局党组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落实中央〈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林发[2004]13号),按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以及“坚持从严治党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要求,结合林业建设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为进一步明确国家林业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切实加强林业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责任内容和责任分解 第一条 国家林业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林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指导责任。局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家林业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和措施,提出林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严肃党纪政纪,加大预防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组织对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及履行党风廉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六)组织实施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及林业行业执法检查,指导林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等各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廉政审核、廉政谈话、轮岗交流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党外监督机制,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八)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及时了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研究和部署,督促检查落实。要经常听取分管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工作汇报,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加强与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协商,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规定主动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报告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条 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司局、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班子成员按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