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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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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补充通知
司发通〔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缓解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补充不足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司法部决定在《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司发电[2002]第2号)确定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条件地方范围扩大至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这些地方可以将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附件: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补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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