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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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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5〕70号
【发布日期】 2005-06-20
【实施日期】 2005-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70号)
 
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你院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一)》((2003年)清核请字第11号)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二)》((2003年)清核请字第12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核安全3级石墨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和200MW低温核供热堆核安全1级组合阀、核安全3级水力驱动机构的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依据审查结果,我局认为你院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院的换证申请,向你院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5)01号)。你院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1.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表一内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及法规。
  3.必须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4.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5.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必须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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