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5〕72号
【发布日期】 2005-06-20
【实施日期】 2005-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72号)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
  你单位《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自仪七(2004)字第006号)和《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自仪七(2004)字第007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安全2、3级调节阀的设计和制造资格申请书及相关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依据审查结果,我局认为你单位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单位的换证申请,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5)0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5)02号)。你单位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1.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表一和表二内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及法规。
  3.必须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4.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5.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必须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6.必须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核安全法规标准要求的设备鉴定。
  7.必须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8.必须保证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是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