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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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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字号】 卫应急发〔2005〕247号
【发布日期】 2005-06-17
【实施日期】 2005-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5〕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完善防控措施联动机制
  各级卫生、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部门要重视预防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工作,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联动协调机制;各级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和完善防控措施,共同协防,有效控制传染病境外输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二、建立疫情通报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疫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向卫生部报告外,应当及时向当地的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卫生部定期向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通报疫情;有重大疫情出现时,随时通报。各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系统内卫生主管机构和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按质检、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境外疫情以及相应的对策。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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