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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7
【实施日期】 2005-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作了重新规定,同时细化和明确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及时限。为了推进《信访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根据《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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