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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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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寿险公司:
  为规范辖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遏制误导销售,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内蒙古保监局依据保险法规,重申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控规定,请各保险公司认真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凡经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人身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人身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欺骗、误导客户,不得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销售的人身险产品必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且向内蒙古保监局事后报告,具体操作规程和方法参见《关于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呼发[2003]30号)。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
 
  第五条 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进行信息披露(销售过程中,附产品销售说明书),且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三、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八条 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
  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投资账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
  2、投资账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该保险所连结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
  投资账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
  4、对投资账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
  5、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6、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应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四)犹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退还份额。
  第九条 在签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对投资账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账户因投资行为产生的税收义务;
  (二)投资账户在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将会发生的经纪费用和其他类似的交易费用;
  (三)用精算方法确定的风险保障费用;
  (四)投资账户收取的行政费用和投资管理费用;
  (五)对于死亡和费用保证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第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二)投资账户过去5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
  5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
  (四)报告期投资账户的管理费用;
  (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投资连结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保单持有人于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计价日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险金额、部分解约、保单贷款、费用扣除等内容。
  报告应当说明,保单价值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并标出在下一报告日将会发生改变的项目。
 
  四、万能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质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二)犹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退还份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关于万能保险的任何阐述中都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在声明保单费用或利益的同时,应当:1、明确表示保证保单费用或利益;2、对于现在适用于保单的利率、费用等因素的非保证性和保险人变更这些因素的权利作出说明;3、如果非保证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这一上限;
  (二)描述保单价值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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