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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 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的税则号列为2932991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
  英文名称:Benzofuranol, 7-Hydroxy或Furan phenol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
  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物理化学特征:呋喃酚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或淡红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分子量为164,沸点133.6℃/2665.8pa、104℃/533.2pa,密度d4201.103g/cm3,d4251.0988g/cm3 。常温下易溶于苯、甲苯、甲醇、乙醇、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但溶于强碱溶液。一般情况下较稳定,但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则被氧化。
  主要用途: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FMC公司 74.6%
  2.其他美国公司 113.2%
  日本公司 113.2%
  欧盟公司 113.2%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  附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 立案
  2004年6月16日,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4年8月4日,商务部向涉案的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8月12日,商务部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代表,向其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美国FMC公司等3家国外生产商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其中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登记应诉后没有递交答卷。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9月13日,商务部向所有应诉企业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美国FMC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商务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收到美国FMC公司一家公司的答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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