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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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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6月17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7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税则号列:28251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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