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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林业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已从“治理小于破坏阶段”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针对“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抓住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与时俱进地继续深入落实《决定》,健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长效机制,对于更好地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地深化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
  1.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形势下党中央为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深入落实《决定》,是林业部门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先进性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当代务林人重要的历史责任。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深入落实《决定》的重要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决定》上来,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坚定不移地把《决定》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使林业部门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2.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其根本要求之一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当前,林业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生态问题仍然是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水灾、旱灾、沙灾仍然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很不和谐的因素。我们必须把深入贯彻《决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思考和推进林业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加快构筑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加快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3.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巩固和扩大“相持阶段”林业建设成果的有效途径。《决定》出台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的高潮,国家继续增加了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各地制发了加快林业发展的文件,出台了许多有力的支持措施,林业建设进入了历史上的最好发展时期之一,我国生态建设已经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相持阶段”成果来之不易,同时又具有脆弱性、不确定性、不平衡性、反复性、艰巨性五个显著特点,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复。我们必须继续深入落实《决定》,让《决定》的每一条政策措施都发挥应有的效应,确保精神不疲软,政策不减弱,投资不减少,继续巩固和扩大“相持阶段”的林业建设成果,早日实现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向“治理大于破坏阶段”的过渡。
  4.继续深入落实《决定》,与时俱进地对《决定》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再宣传。《决定》博大精深、内涵丰富,既是一个完整的林业建设理论体系,又是一本非常好的林业建设实践教材,其内容涉及林业改革与发展的方方面面,涉及林业的根本和长远,是中央指导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林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贯彻落实不是一蹴而就的,会碰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贯彻的深入和形势的发展,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在学习、认识和宣传《决定》上做到与时俱进,才能真正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才能真正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办法,才能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争取更多的支持。
  二、继续深化和推进林业体制、机制改革
  5.深化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决定》要求,抓紧落实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的各项政策,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二是继续做好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等工作。国家重点公益林已经区划到位,地方也要根据自身的生态条件和财政状况,划定公益林,建立稳定的投入和补偿渠道。切实落实好补偿对象的确定工作,确保补偿资金直接、足额发放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手中。严格依法使用和管理补偿基金。开展重点公益林定期定点监测,建立健全公益林资源状况和补偿的档案。三是尽快启动探索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公益林的社会补偿机制。四是改革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针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商品林业的发展,要探索促进商品林发展的投融资机制,便利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扩大林业保险险种和范围,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6.大力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重点抓好福建三明和黑龙江伊春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三明市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适时在南方集体林区进行推广。进一步修改完善伊春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启动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林区生产力的国有林区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为最终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7.深化重点国有林区和森工企业改革。按照《决定》要求,要在重点国有林区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严明、监管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促进国有森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林区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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