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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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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510)废止。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第二类: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二)编制并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三)受理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办理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手续。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 组织本地
失效日期: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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