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510)废止。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第二类: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二)编制并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三)受理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办理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手续。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 组织本地 |
失效日期:2010-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