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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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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中债字[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的通知
中债字[2005]50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
  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 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见附件)。
  一、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
  结算指令发送暂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方式操作,即"结算双方中的付券方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收券方及时进行确认"。按《规则》第六条第二款执行;功能实现后,可按《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二、保证金的保管交易结算双方如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应在交易结算指令中录入保证金金额。
  三、保证金(券)的追加
  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前,簿记系统暂不能提供对追加保证金(券)(券)追加功能业务。
  四、保证券的解押
  远期交易结算合同在交割日成功履行后,将对保证券立即进行解押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结算成员在办理远期交易结算业务前,应签署《主协议》,并送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备案;应将自身的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抄送中央结算公司。
  第三条 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为2至365天。
  第四条 在结算双方约定的远期交易的结算日,结算双方应备有符合在成交时约定的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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