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债券交易结算保证金集中保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债字[2005]5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 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内的过渡性操作, 请结算成员按照《关于发布<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的通知》(中债字[2005]50号)的安排办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债券交易结算保证金集中保管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防范债券交易达成后未来结算违约的风险,建立履约保障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主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集中保管,是指经债券交易双方约定,为提升其履约信用,将其用于向交易对手方提交履约保证的资金存放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在相关交易结算未完成前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予以冻结和保管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自愿原则,为结算成员提供保证金集中保管服务,集中保管的保证金全额存入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