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税则号列:29329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