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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5
【实施日期】 200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
  为了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的贡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38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拟在今年为中央国家机关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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