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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5]427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5]42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的卫生管理,保证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状况符合欧盟等主要进口国的卫生要求。根据欧盟等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决定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辖区内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供货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渔船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生产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查批准。渔船检验检疫备案必须符合《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附件)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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