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社会征求《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对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起草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05年6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滕辉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中国人民银行32-127信箱支付结算司 邮政编码:100032 E-MAIL:zfqszz@pbc.gov.cn 传真:010-88091703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 (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 第四条 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第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