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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05]131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
民函[2005]131号
 
 
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东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提高地名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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