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全国版和深圳版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5〕531号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泰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费率报批的请示》(华保字(2005)5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全国版、相关附加险条款及其对应的保险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全国版)基本险条款: A0406Z05000C050610-1000-1000; 2、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01P050610-1000; 3、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02P050610-1000; 4、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03P050610-1000; 5、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04P050610-1000; 6、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05P050610-1000; 7、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06P050610-1000; 8、附加保险事故善后处理费用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07L050610-1000; 9、附加车上责任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08L050610-1000; 10、附加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09L050610-1000; 11、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10L050610-1000; 12、附加不计免赔险条款(全国版): A0406Z05F11C050610-1000。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深圳版、相关附加险条款及其对应的保险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深圳版)基本险条款: A0406Z06000C050610-1000; 2、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01C050610-1000; 3、附加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02C050610-1000; 4、附加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03C050610-1000; 5、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04C050610-1000;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05C050610-1000; 7、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06C050610-1000; 8、附加免税车辆关税责任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07C050610-1000; 9、附加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08C050610-1000; 10、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09C050610-1000; 11、附加保险事故善后处理费用险条款(深圳版): A0406Z06F10C050610-1000。 三、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之后加印以上编号。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保监复(2002)144号文件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自本文件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 五、你公司应加强车险数据库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及时跟踪、分析、解决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2005 年x月x日 附件: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全国版和深圳版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所引起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因康复护理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以及为防止污染产生及扩大所产生的费用; (五)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免赔金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或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按照《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计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赔款 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赔款=(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 出险时实际价值=出险时新车购置价×(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进行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赔偿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赔款 以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实际修复费用: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 保险车辆每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与残值、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中较低者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残值、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等于保险金额或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中较低者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费用单独计算,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被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被救的实际价值占总被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出险时被救的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实际被救财产总价值)×(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 2、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出险时被救的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实际被救财产总价值)×(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 (四)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针对每次事故设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车辆损失险总赔款为车辆损失赔款与施救费之和,再扣除绝对免赔额,即:总赔款=车辆损失赔款+施救费-绝对免赔额 (六)受损财产的残余部分折归保险人的,赔款中不再扣除残值部分,但不影响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免赔事项,在上述赔款中进行相应扣减。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一)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高于或等于赔偿限额的: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 (三)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的: 赔款=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 (四)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应按保险人要求如实申报保险车辆及其驾驶员等情况,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在整个保险合同期间内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投保人不履行第二十四条约定、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不履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义务,以致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自保险车辆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车辆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时,不履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义务,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的,保险人有权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且自保险标的非法转卖、转让之时起,不承担赔偿责任,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保险人对因此造成的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不履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的,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不履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保险人根据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保费系数表》规定的标准计算优待金额。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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