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2005年修订)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办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2005年修订)
国税办发[2005]25号


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和局内各部门职责,经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三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
  (一)总局设立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总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集中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信息中心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
  总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工作组提交的招标或采购原则;
  (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
  (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五条 集中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制定总局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订并调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查进入总局政府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组织办理总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有关报批报备事宜。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组织采购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及商务谈判、询价等具体工作,组织合同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五)负责筹建和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总局机关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手续。
  (七)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负责与项目中标供应商和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书。
  (八)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协调和办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等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十一)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总局政府采购重大事项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二)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司的职责
  (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二)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
  (三)负责办理合同款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手续。
  (四)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七条 监察局的职责
  (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总局机关部门、公务员和总局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规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采购效能及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其政府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项目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办理采购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