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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5〕424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5〕42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的安全卫生管理,从源头保证出口兔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根据欧盟等主要进口国的卫生要求,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决定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对辖区内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的供货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肉兔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兔肉生产企业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查批准。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运行)》(附件)的有关规定。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备案饲养场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的频率为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监督检查,每60天至少1次随机抽查,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管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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