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推荐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单位: 为纪念博士后制度建立20周年,展现20年来博士后研究人员为我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推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将于今年10月份表彰一批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范围及条件 (一) 推荐范围 在站和已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推荐2001年以后进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 推荐条件 被推荐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研究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严谨,作风正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当选两院院士,被评聘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担任“863”、“973”首席科学家,获得“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中国青年科技奖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等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 2、在基础或应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有重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的; 3、在社会科学领域、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事业中,有重大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 4、有重大科技发明,形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成为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6、在边远地区、落后地区,从事艰苦行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 推荐数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本地区、本部门累计招收博士后人数0.5%的比例确定上报名单,全国共推荐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候选人160名左右。 三、 推荐程序 1、各设站单位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现工作单位按照推荐条件要求,将《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推荐申请表》(一式7份)及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以及国内外对推荐人所做成果的评价等材料复印件一式7份),于6月底前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人事厅(局)。在京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或北京市人事局;全国各军队单位报解放军总政干部部。 2、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干部部对报送的推荐材料统一进行审核、初评后,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推荐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候选人材料、《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推荐汇总表》连同审核、初评意见一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按学科领域组织聘请知名专家对各地、各部门上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人事部网站和《中国人事报》公示后,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确定。 联 系 人:仲笑林 纪子英 联系电话:010-84214785 010-62335015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基金处 邮 编:100083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表1: 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推荐申请表 投送学科门类 投送一级学科 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 推荐申请表 被推荐人姓名 推荐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省(市)、部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制表 填表须知 一、“投送学科门类”、“投送一级学科”指被推荐人所从事的学科,如有学科交叉研究,请同时填写所涉及的主要学科名称。 二、报送的推荐材料,包括两个部分:推荐申请表和附件。请将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以A4复印纸印制。 三、附件内容为:1、有代表性的论文或专著摘要(1-2篇);2、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3、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4、国内外对其所做重要成果的评价(评估)材料等。 四、报送的推荐申请表及附件,须实事求是,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 一、基本情况 ┏━━━━┯━━━━━┯━━┯━━━━┯━━┯━━━┯━━━━━━━┓ ┃ 姓 名 │ │性别│ │民族│ │近期免冠一寸照┃ ┃ │ │ │ │ │ │片 ┃ ┠────┴──┬──┴──┼────┴──┼───┼───────┨ ┃ 出生年月 │ │ 出生地 │ │ ┃ ┠───────┼─────┴────┬──┼───┼───────┨ ┃ 身份证 │ │党派│ │ ┃ ┃ 号 码 │ │ │ │ ┃ ┠───────┼──────────┼──┴──┬┴───────┨ ┃ 专业技术 │ │ 行政职务│ ┃ ┃ 职 务 │ │ │ ┃ ┠───┬───┴──────────┼─────┼────────┨ ┃ 详细 │ │ 邮政编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