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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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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特[2005]220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5]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成果,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保证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和鉴定评审结论客观公正,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印发前已经开展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逾期未经确定并由总局统一公布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
 
  第七条  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人选和鉴定评审人员情况;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前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条  许可实施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验证。
  第十一条  鉴定评审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考核大纲进行。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分类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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