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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开展定向培养建设系统公共管理硕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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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人[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开展定向培养建设系统公共管理硕士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国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水平,根据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公共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PA)教育的规定,我部决定,委托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MPA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专业和对象
  由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全国建设系统招收100名MPA学员。专业为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分为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三个方向。
  招生对象为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由中国人民大学录取。学习期满,论文答辩合格的,颁发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考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2、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3、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截至2005年7月31日);
  4、所在单位同意。
  本教育项目作为对全国建设系统定向培养的正规培训规划内容,将长期举办。
  二、学制和学费
  MPA教育学制为两年。第一年全脱产集中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修满教育部规定42学分。其中核心课程20学分,专业方向及选修课程20学分,社会实践与研讨课程2学分。第二年回原单位,边工作边在导师指导下撰写论文,最后回校参加论文答辩。指导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等由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共同指定具备资格的导师负责。
  学费两年共计3.5万元。
  三、报名、考试和考前辅导
  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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