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东部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190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地区间职业培训的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职业培训工程”的工作安排,我部今年在上海市举办“东部地区职业技能竞赛”试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和政策,通过在东部地区举办高技能、新技术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活动,探索职业技能竞赛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