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566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陕西、广东、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请示》(民银发(2005)76号),申请调整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