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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有关事宜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直函[2005]11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有关事宜的复函
教直函[2005]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事宜的函》(沪府函[2005]30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关于学校体制变更的正式批复我部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办理。同意6月10日在上海召开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签署《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原则意见》稿见附件)。
  此复。

二○○五年六月三日

  附件:
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待签稿)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和科技体制改革,推进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加快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进程,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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