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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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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  经国务院批准,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试行改革,新管理制度允许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将所购自用车辆携带回国,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现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公告,并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见附件2)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6年2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2年以上,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6年2月1日后离任回国,有关进境车辆则受使用年限的限制(1年)。上述馆员如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个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2005年2月1日后外派任职的馆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海关以购车发票价格(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为基础,依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车辆折旧后计算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对2005年1月1日前到任,2006年12月31日前离任回国的馆员运回的二手车,如馆员无法提供二手车的新车成交价格原始发票,也可以二手车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不再予以折旧。
  四、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6个月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1. 护照、居民身份证;
  2. 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样式见附件3,外交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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