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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会计司  
【发文字号】 财会便[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财会便[2005]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于2005年6月30日前反馈我们。同时也欢迎其他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
  联系单位:北京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casc@casc.gov.cn
  附: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企业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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