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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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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5-17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针对现阶段经常项目项下收汇特别是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对经常项目项下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规范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的真实性审核。
  二、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依据本通知和现行有关收汇、结汇管理规定为收汇单位办理相应结汇或入账手续。
  三、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下列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由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的专项外汇账户──待结汇账户:
  (一)预收货款;
  (二)转口贸易收汇;
  (三)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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