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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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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市[2005]25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第2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是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确引导人民群众使用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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