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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纺织品出口关税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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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纺织品出口关税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做如下调整:
  一、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5项8位税目下的6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具体产品及税率见本公告附件1。
  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80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具体产品见本公告附件2。
  除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纺织品继续按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率征收出口关税。
  二、纺织品出口征税的监管方式仍然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有关证明格式及操作办法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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