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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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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1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财政部、商务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8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税则号列: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附件1。
  二、税号48045600、48045600、48078900、48078900、48057890、48012300项下的以下产品不在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范围内: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饱和牛皮纸。
  三、凡申报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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