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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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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5]928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近年来,价格调节基金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相关工作,现就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提高对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的认识
  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价格改革之初,国家首先放开了副食品价格,为平抑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下发《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要求各地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规定“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93年以后,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和通货膨胀压力的加大,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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