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