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征求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根据部立法计划,我司组织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6]431号)进行了修订,目前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05年8月26日前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司公路建设处。联系人:王松波,电话:010-65292937(8),传真:010-65292766。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在交通部网站(http://www.mtc.gov.cn)"政务公告"下载。
交通部公路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三条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路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取资格预审;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资格后审。 第五条 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 第七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资格预审工作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或评分标准。 第十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