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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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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510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福建、云南、贵州、湖北、四川、黑龙江、浙江、内蒙古、新疆、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的44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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