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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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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质安发[2005]6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
农质安发[2005]6号


  第一条  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以下简称产地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地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重新取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 申请产地复查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申请书》(附件1);
  (二)产地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状况、质量控制措施等);
  (三)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 范的声明(附件2);
  (四)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产地复查换证申请。
  产地复查换证申请书及相关要求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领取或咨询,也可从www.aqsc.gov.cn或www.agri.gov.cn下载。
  第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产地复查换证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连同产地复查换证申请材料报送地市级农业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完善。
  第六条 地市级农业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申请、推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级农业部门统一规定的要求,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复查换证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核查。对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和是否需要进行环境检测及环境评价的建议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县级农业部门或申请人整改、补充、完善。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及地、县两级农业部门推荐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的审查,并对需要进行环境检测和环境评价的做出决定,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产地环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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