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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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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秉承中乌人民友好的历史传统,并本着将两国人民友好情谊世代相传的决心,认识到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两国各领域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并基于这一共同愿望,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旨在将两国关系提高到一个实质性的全新阶段,兹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的原则发展全面和长期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处理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条款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完全使用和平方式解决彼此分歧。
  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道路,保障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不断为两国关系注入新内容,落实两国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使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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